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切实提高参保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参保对象和缴费标准

合肥市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居民、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均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根据个人收入水平和家庭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执行。

保障范围和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包括:住院医疗、普通门诊和特定高值耗材等医疗费用。参保居民按照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待遇,报销比例根据就诊方式和医疗项目的不同而确定。

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和待遇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的参保居民,患大病后,在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可以申请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大病住院医疗费用、特定门诊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等。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起付线和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部分,可以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

办理和使用

参保居民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提出参保申请,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居民就医时,凭个人社保卡即可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无需另行办理手续。

违规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骗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对于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1月1日

合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皖政办〔2019〕14号)、《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细则(试行)》(皖医保发〔2019〕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个人筹资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实行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协议管理、统一基金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