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险待遇政策

新《社会保险法》对医疗保险待遇政策进行了调整,下面是相关问答: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含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生育医疗、工伤医疗和退休人员医疗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参保职工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医疗、生育医疗、工伤医疗和退休人员医疗等。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是指在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由政府和退休人员共同缴费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产后康复等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生育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

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工伤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等医疗费用。参保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医疗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

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是指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一部分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共济保障待遇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门诊共济保障待遇有助于减轻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法》解读:关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解读】本条系关于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

1、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按照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1)个人账户,用于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中个人自付部分以及在定点药店购物费用。

(2)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有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主要补助参合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者住院医疗费用。各县(市)根据筹资总额,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立统筹基金,不建立个人账户,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和部分门诊大病费用。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低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般可以达到50%至6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