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

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从现行的5%调整为7%,单位缴存比例从现行的5%调整为8%,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贷款额度和期限

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额度由现行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可延长至30年,比现行政策延长了10年。

异地缴存和提取

支持职工异地缴存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促进公积金在全国范围内流动。同时,实行转移接续办理,职工在本市与异地之间转移公积金时,可直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无需缴存满一定年限。

公积金提取范围

扩大公积金提取范围,将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缴纳物业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等纳入提取范围。同时,增加提取次数,职工每年可提取1次,比现行政策增加1次。

公积金使用监管

加强公积金使用监管,建立健全公积金使用诚信体系,对违规使用公积金行为进行惩戒,保障公积金安全、规范使用。

缴存对象

调整缴存对象,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已在无锡市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户籍在职职工,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失业人员。


一、制定本意见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参照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成都等全国主要城市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经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

二、规范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和改进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增加了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与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一致,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其社会保险(养老金)缴费基数基本一致的规定,存在明显差异的,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能证实职工工作单位及工资性收入情况。

二是调整了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可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范围,职工所购自住住房须为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职工在办理以上提取业务时,配偶关系证明材料为结婚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为户口簿,如户口簿无法显示的,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或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等;户籍地证明材料为户口簿;住房公积金缴存地证明材料为缴存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并加盖公章或业务专用章的连续、足额、正常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