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山东省日前出台《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

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此次调整适用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调整后的补助标准为:供养配偶,每月350元;供养父母,每月250元;供养子女,每月200元。

申请条件

符合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在职工死亡后3个月内持相关材料向职工所在单位申请补助。相关材料包括职工死亡证明、供养亲属关系证明、生活困难证明等。

补助发放

经职工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由职工所在单位将补助资金按月发放至供养直系亲属的个人账户。补助资金从职工死亡之日起发放,至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或享受其他社会保障待遇时止。

长期照顾补贴

对于长期照顾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职工所在单位可参照最低工资标准的50%至80%发放长期照顾补贴。具体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特殊困难救助

对于因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造成家庭生活陷入特殊困难的,可由职工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特殊困难救助,具体救助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咨询途径

供养直系亲属如有相关疑问,可咨询职工所在单位或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鲁人社发<2018>56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财政局,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为适当解决企业因病或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偏低问题,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适当调整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遗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530元、480元、430元(详见附表)。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确定,仍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

三、这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已纳入基本养老补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纳入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