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中存在的免赔额,是指保险公司在理赔时,车主需要自行承担的一部分费用。不计免赔险可以免除这一负担,让车主得到更全面的赔付。
针对车辆表面划痕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包括人为划痕和不明责任划痕。车身划痕险可以有效避免小剐蹭带来的经济损失。
专为车辆玻璃损坏而设计的险种,涵盖各类玻璃(包括天窗),免除车主因玻璃破损带来的高昂维修费用。
当发生交通事故且造成人员伤亡时,车主需要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失抚慰金。此险种可为车主提供经济保障,减轻因赔偿带来的财务压力。
在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时,提供免费拖车服务,免除车主自行拖车的高昂费用。拖车服务险可保障驾驶安全,避免车辆抛锚带来的不便。
专为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提供保障,包括车辆本身及车上物品的损坏。自燃损失险可以有效应对因线路故障、电器失火等情况导致的车辆自燃事故。
免除三者责任险中的免赔额,让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得到更全面的赔付。三者不计免赔险可以减轻因事故责任认定不明确而带来的损失风险。
提供24小时全天候的紧急救援服务,包括现场故障维修、拖车救援、轮胎更换等。紧急救援险可以保障驾驶安全,避免车辆故障带来的不便和危险。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是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制定颁发的一个全国性险种,任何可经营机动车辆的保险公司都必须按照批准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执行。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即主险条款中只包含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个险别,这两个险别规定了众多的除外责任。在交通意外事故中,除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了保险车辆本身的损毁和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与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负的赔偿金额可以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外,保险事故造成的其它损失都是保险人不赔的损失.然而,众所周知,保险事故发生后所损失的不仅是车辆和第三者损失,比如中巴车上的乘客在交通事故中的伤亡,货车的货物在交通事故的散落、损毁等等损失都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实际上这些风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上由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是得不到保险人的损失赔偿的,对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人而言,参加机动车辆保险就想把自己所有的风险损失转嫁给保险公司,而不想仅获得保险车辆本身与第三者损失的赔偿,从另一方面看,保险人在理赔过程中,经常遇到一些不了解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客户的争吵,认为保险公司赔款不合理,既然参加了机动车辆保险,那么所有的损失金额都应当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只得费尽口舌给客户解释,增加工作量不说,反而会加深被保险人对保险的不正确认识。
换句话讲,扩大机动车辆保险的责任范围,提高损失赔偿程度,既是被保险人减少风险损失的需要,也是保险人拓展业务种类的需要;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保险人根据机动车辆面临的其它分别设计了一些附加险种,这些附加险种是根据不同的风险设计出来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附加险种作为主要险种的补充,从而使机动车辆的保险类别、品种更加具有可选择性,有利于投保人的投保和保险人的损失分散。因此,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而言,附加险种的作用与必要性,都不容忽视,从某种程序上讲,附加险种的地位不亚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从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实践来看,由于附加险种大多数都由各个保险公司自行设计并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批准的,因此除机动车辆保险附加盗抢险由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制订全国执行外,其它的附加险种也就五花八门了。因为按照我国现行保险管理法规,附加险种既可由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制定报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后执行,也可由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制定并报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当地分行批准或备案后施行.所以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险种既有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制定的附加险种,也有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制定的附加险种。从附加险种的制定部门和批准机关以及附加险种名称上看,确实具有多样性,可以说叫法不一、险别多样。
不过,机动车辆保险附加险种无论由谁制定与批准,也不论其叫什么险种,抛开这些要素不说,就其附加险种所对应的风险来分析,几乎各保险公司设计的附加险种都大同小异,只不过险种名称不同而已.所以我们根据附加险种的保险标的与风险可将其归为几大类:
一是盗抢险。这一附加险种是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制订的,对因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附加险种。
二是车上人员责任险类。这一险种是保险公司的分公司制订报所在地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后施行的一种因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核定座位上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保单确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附加险种。该类附加险种以车上人员包括驾驶员、乘客作为保险对象,对其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附加险种。有些保险公司将其称为“乘座责任保险”;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将其称为“乘客座位责任险、司机座位责任险”,其实质上无较大区别,称谓不同而已。
三是玻璃破碎保险类。该附加险种是指保险车辆行驶或停放过中,因受本车所载货物或人员撞击、自身爆裂、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受震破裂或他人的恶意行为、过失行为而致车身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窗玻璃单独破碎、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玻璃破碎保险是以保险车辆的玻璃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附加保险。
四是承运货物责任险类。该附加险种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险条款所列的保险事故,致使本车上装载的货物遭受直接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单确定的限额内赔付的一种附加险种。
五是无过错责任保险类。该险种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或有部分责任,造成行人伤亡或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附加险。
六是汽车零配件失窃保险类。该险别是指在正常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汽车零配件被盗,保险人按品名换价给予赔偿的一种附加险种。保险标的是汽车零配件。
七是杂支费用保险。该险别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承担的超过有关条款规定赔偿标准的合理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附加险。
八是自燃保险。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发生问题产生自身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规定予以赔偿。
九是停驶损失保险。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行驶中断致使利润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这一险种即为停驶损失险。
上述九种类型的附加险种有些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的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而设计的,有些根据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延伸出来的附加险种,都与交通事故有关。这些附加险种附在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的后面,实质上是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保险责任的拓展,没有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便没有附加险种。也就是说,附加险种不能脱离主险种而存在,无主险种便无附加险种,主险种可以单独存在,而附加险种却不能单独存在。意思就是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辆保险时,可以单独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也可以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上述9类附加险种;但不可以只投保附加险种,而不投保车辆损失险与第三者责任险,这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