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时间存在以下情况的,如何认定开户时间?

答:单位因办理开户手续不及时导致开户时间超出的,认定为单位未按规定开立账户的时间;个人超过规定时限未申请开户的,认定为个人未按规定开户的时间;单位和个人均未及时办理开户手续,认定为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开户的时间。

问:单位未及时为新入职员工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单位限期补办开户手续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对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双倍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问:单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何处理?

答:责令单位限期补缴住房公积金;逾期仍不补缴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双倍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问:个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符合条件的,如何处理?

答:不予批准提取住房公积金;已提取的,责令个人退回提取款项;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潭金管发〔2019〕6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已经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9月20日

湘潭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检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本行政执法的主体为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以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五条湘潭市行政区域(包括县、市、区)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存在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均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的对象,具体包括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