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焦作市行政区域内进城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含本市户籍到外地务工及从事自由职业的农民,在本市务工和从事自由职业的非本市户籍农民),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以下简称农民缴存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务工农民,申请贷款时家庭收入以缴存基数为准;配偶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收入按上一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认定或提供个人薪资证明及近6个月银行流水。

第三条 农民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条件、金额、年限及所提供材料需按照《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
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 如果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连续6个月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借款人不再享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提前对其收回贷款本息或参照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同期基准利率标准加收罚息。

第五条 本规定未尽之事宜,按《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