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制度。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个人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为个人工资收入的0.5%。

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为职工生育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生育津贴标准向职工发放生育津贴。

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用人单位依法为其办理了生育保险登记;(2)在本市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3)处于生育期间或流产期间。

职工生育后,应当携带身份证、生育证明、婚育证明等相关材料,向用人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合格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经办机构审核后发放生育保险金。

职工生育后再就业时,如果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满12个月,且生育后再就业的单位仍未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凭原用人单位出具的未缴费证明,补缴生育保险费。补缴期限为生育后再就业之日起3个月内。

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不能与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职工生育后,如果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则可以暂停领取生育津贴,转为领取失业保险金。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用人单位拒不补缴的,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经办机构有权追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


(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9月30日天政发〔2011〕92号文发布自2011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水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全体在职职工生育保险。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驻市部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生育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建立职工生育保险基金。职工生育保险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职工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市、县区财政、卫生、计划生育、物价和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业务流程。

凡驻秦州区、麦积区市属及市属以上单位生育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区属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五县范围内单位的生育保险由所在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登记、缴费申报和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