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解读

本通知明确了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范围、比例、投资要素、风控措施等监管规定,对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规范化、安全化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范围

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应限于已上市的、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稳定盈利能力的股票,原则上应为流通市值排名前 800 位的公司股票。投资境外股票的,应符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比例

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比例应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能力相匹配,保险公司在单个企业财务性股权投资比例不得超过被投资企业已发行股票份额的 5%,保险公司在同一行业的财务性股权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总资产的 15%。

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要素

保险公司进行财务性股权投资应当遵循市场化、专业化、分散化的原则,对被投资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和审慎评估,重点关注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能力、行业地位、市场竞争力等因素,并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

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风控措施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性股权投资风控体系,包括投资策略、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应急预案等。加强对财务性股权投资风险的监测,及时识别和化解风险。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确保财务性股权投资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性股权投资退出机制,包括定期的退出计划、退出条件、退出方式等。采取积极的投资管理策略,适时调整投资组合,优化资产配置。有序退出财务性股权投资,保持投资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

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的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披露财务性股权投资信息,包括投资标的、投资金额、投资比例、投资收益、风险管理措施等。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主动回应市场关切,提升财务性股权投资的透明度和信披质量。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一、本通知所称财务性股权投资是指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统称保险机构)以出资人名义投资并持有未上市企业股权,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保险机构及其关联方对该企业不构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权投资行为。

二、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条件下,综合考虑偿付能力、风险偏好、投资预算、资产负债等因素,依法依规自主选择投资企业的行业范围。

三、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且具有法人资格。标的企业所属产业应当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

四、保险资金开展财务性股权投资,所投资的标的企业不得存在以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