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实施方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了《浙江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实施方案》,明确了同城互认的范围、条件、互认方式及监管措施等内容。

同城互认范围

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医保定点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经审批通过后可进行同城互认。互认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医保结算等服务。

同城互认条件

申请同城互认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机构为医疗机构法人单位,基本信息在省医保信息平台上已登记;通过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资质审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信息系统满足同城互认功能要求,与省医保信息平台对接。

互认方式

同城互认的医疗机构通过共享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参保人员医保凭证、就医信息、结算信息等数据的互通互认。参保人员在互认机构就医,可凭医保凭证直接享受医保待遇,无需再进行资格确认或手续办理。

监管措施

人社部门将加强对同城互认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未通过同城互认、未经审批擅自开展互认或未按规定共享数据的医疗机构,将取消其互认资格或给予相应的处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6年6月24日

浙江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同城互认实施方案

今年,省政府将“方便群众看病购药,实行省市医保、市县医保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同城互认”(以下简称同城互认)列入十方面民生实事。为更好贯彻落实省政府决策部署,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同城互认,实现三个目标:

(一)省市同城互认。省级医保和杭州市主城区医保参保人员在杭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互认,并对申请开通同城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刷卡结算;

(二)设区市同城互认。本级参保人员在所辖区范围内定点医药机构实现互认,并对申请开通同城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刷卡结算;

(三)市县同城互认。设区市所辖县(市)医保参保人员到设区市本级定点医药机构就医配药实现互认,并对自愿申请开通同城互认的定点医药机构实现刷卡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