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举报奖励

举报人对有下列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经查实属实的,给予奖励:

  • 骗取、冒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 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社保补贴的;
  • 侵占、挪用、贪污社会保险基金的;
  • 其他严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奖励标准

举报属实,依据举报线索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奖励标准如下:

  • 追回的社会保险费、侵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为追回金额的5%-10%;
  • 追回的社会保险费、侵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金额为追回金额的3%-5%;
  • 追回的社会保险费、侵占挪用的社会保险基金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奖励金额为追回金额的1%-3%。

举报方式

举报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网络平台等方式举报。举报人应实名举报,并提供真实、具体的举报线索和证据材料。

举报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登记,并对举报线索进行初步审查。经审查认为举报线索确有可查的,应当受理举报并立案调查。

举报奖励发放

举报人奖励金从追回的违法违规金额中列支。举报奖励金在违法违规金额追回并入库后60日内发放到举报人账户。

举报保护

举报人举报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行为,依法受到保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设区市税务局:

为有效引导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基金监督,防范和制止各类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结合机构改革实际,我们对《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7日

江西省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监督管理的积极性,防范和制止各种侵害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工作管理办法》(劳动社会保障部第11号令)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使用和投资运营方面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经办、财务、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基金监督机构、税务部门相关单位分别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举报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