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及缴存职工缴存基数调整后的调整比例

答:单位缴存比例为10%-12%,其中单位缴存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不得高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缴存比例为5%-12%,职工缴存基数不得高于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

问:非在岗职工缴存

答:非在岗职工可按照《南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继续按照原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自愿选择调整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问:暂停缴存职工缴存

答:暂停缴存职工可按照《南昌市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暂停缴存住房公积金。暂停缴存期间,职工可继续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问:缴存比例调整后的过渡性缴存政策

答:单位及缴存职工缴存比例调整后,职工上年度月缴存额低于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的,其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分别按照调整前的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直至补足差额。

问:缴存基数调整政策的执行日期

答:缴存基数调整政策从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洪房公<2019>10号

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昌市实际情况,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2019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各缴存单位应以2018年(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2018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668元。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比例及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9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部分)。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2019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调整手续,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四、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南昌市洪房公〔2016〕26号文件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