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求偿权简介

代位求偿权是指当债务人因第三人的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债权人可以享有的替代债务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换句话说,债权人可以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追偿债务。

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债权人享有代位求偿权,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债务人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损失。
  2. 债务人怠于向第三方行使追偿权。
  3. 债权人已向债务人催告,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行使追偿权。

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应向第三人发出请求赔偿的通知。通知应当包含债务人姓名、债务金额、债务产生的原因、债务人怠于追偿的事实等内容。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后,第三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与对债务人的抗辩权相同。

代位求偿权的范围

债权人代位求偿的范围 limited to 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范围。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为金钱赔偿,则债权人只能请求金钱赔偿;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为损害赔偿,则债权人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请求权消灭。同时,债权人取得第三人对债务人的赔偿请求权,并且享有与债务人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代位求偿权的意义

代位求偿权能够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追偿权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代位求偿权还可以促进债务人积极向第三人追偿,维护交易秩序。


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关于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

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

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 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