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一次性买断是指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具备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选择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本息,不再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一种方式。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买断: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且尚未办理退休手续;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少于一次性买断金的。

一次性获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本息,无需等待退休即可领取养老金;可以用于其他投资或消费,实现财富规划;减少社保缴费压力,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丧失未来享受养老金的权利;一次性买断后再缴费,无法再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金水平可能低于继续退休后的养老金总和。

提出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签订《养老保险一次性买断协议》→支付一次性买断金→发放买断凭证。

在买断养老保险后,如果符合补缴条件,可以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后,仍无法重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无法再次买断养老保险。

一次性买断养老保险后,无法撤销或退还。


养老保险一次性买断

在缴费年限上,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政策指南: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本规程适用曾经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

申请人在原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原单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身份和核发基本养老金。 原单位所在地社保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申请人申请补缴一次性养老保险费时,应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档案原件或申请人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相关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确定原单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性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原因。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网上和业务大厅同时张榜公示其原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符合办理资格及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定并列出可补缴的工作年限,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附件2)。

申请人在《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并签名确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依据粤人社发〔2011〕193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签名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另两份交申请人,其中一份用于申请人办理缴费。

申请人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向受理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社保费征收机构征收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后,应在当月将缴费到账信息及时传输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

申请人缴清全部费用后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经审核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