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居民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部分病种支付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居民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经研究决定,调整部分住院病种的支付政策,具体如下:

调整病种范围

本次调整涉及的病种包括:心脑血管疾病、呼吸系统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内分泌代谢疾病等共计100余种,具体病种清单详见附件。

支付方式调整

调整后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两种:按病种总额付费和按病种单病种付费。其中,按病种总额付费的病种,将不再区分甲乙类,实行统一总额付费。按病种单病种付费的病种,将按照不同病种类型、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支付标准。

报销比例调整

对于调整后的病种,报销比例将根据病种的严重程度和治疗难度等因素进行调整。原则上,严重程度较高、治疗难度较大的病种,报销比例将适当提高;相反,严重程度较低、治疗难度较小的病种,报销比例将有所降低。

实施时间

本次政策调整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注意事项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调整后的支付政策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支付标准。如有违反,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参保居民可通过亳州医保公众号、亳州医保服务平台等渠道查询相关信息,以便及时了解调整后的支付政策。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

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21号)和《关于印发亳州市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亳人社发〔2018〕15号)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城镇居民(指市属学校参保学生,下同)和城镇职工中血液透析患者医保待遇水平,现对其按病种收付费基金支付比例和基金支付定额作如下调整:

一、市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中肾衰竭(亳人社发〔2018〕15号目录病种)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5%调整为85%,基金支付定额由原来的3750元调整为4250元,其主操作和治疗方式不变。血液透析费用计费结算方式原则上连续10次治疗合并按该病种支付定额结算一次(下同)。

二、市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中肾衰竭(亳人社发〔2018〕15号目录病种)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按病种收付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的70%调整为80%,基金支付定额由原来的3500元调整为4000元,其主操作和治疗方式不变。

三、市属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定额按市属三级公立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定额的标准下浮10%。县(区)属三级、二级医疗机构基金支付定额暂参照市属三级、二级医疗机构的基金支付定额标准执行。

四、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要按照安徽省医保办等6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按病种付费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办发〔2018〕14号)要求,督促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完成按病种付费100个病种30%执行率的年度目标。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病种付费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卫生计生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年度考核内容。

亳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卫生计生委

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