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蚌埠市户籍或在本市稳定住所,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由职业者:1.从事自由职业满一年以上,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在蚌埠市缴纳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可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家庭成员户籍人口数乘以60平方米,×城市最低商品住房建筑面积单价×70%。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借款人年龄与贷款期限之和不超过70年。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来源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及其他合法收入。

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归还等事项,按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关各科室、管理部:

为支持我市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蚌房金【2018】36号)等,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中心研究制定了《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0年3月27日

附件: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改善家庭居住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50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和《蚌埠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蚌房金【2018】36号),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自由职业者贷款”),是指在我市(含所辖三县)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具有稳定就业、稳定收入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在我市市区及所辖三县县城购买自住商品住房时,向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 贷款条件 申请“自由职业者贷款”,应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