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决策部署,减轻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负担,支持企业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从1%调整为0.5%;将职工本人缴纳比例由生育工资的0.5%调整为0.25%。

2. 优化生育保险待遇

将生育津贴发放起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50%;将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从1000元/生育子女提高至2000元/生育子女。

3. 鼓励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享受税收优惠、信贷优惠等政策支持。

4. 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监管

完善生育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生育保险基金使用审核和监督检查,确保生育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5. 做好政策宣传解读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将相关政策传达到用人单位和职工,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近年来,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生育保险待遇稳步提高,在保障生育职工身体健康、促进妇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地区间发展不平衡,基金结余偏多等方面的问题。此次调整费率将进一步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强化基金科学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初步测算,通过调整费率,全国一年可为企业减轻负担120亿元。调整后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受任何影响,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生育保险待遇将会逐步提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更为优质的服务。

《通知》提出,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至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

《通知》要求,各地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测和管理。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统筹地区要按程序调整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按月进行基金监测。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统筹地区政府和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要通过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基金和医疗服务管理,规范生育保险待遇,力求基金平衡。在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不足支付时,统筹地区要采取加强支出管理、临时补贴、调整费率等方式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争取在9月底前提出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或工作方案,确保10月1日前完成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