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社保局关于调整2016年度从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本市2016年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调整范围

本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从业人员。

调整标准

2016年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3300元/月,上限为18000元/月。

调整时间

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缴费比例

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保持不变,具体为:

  •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个人8%;
  •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10.5%,个人2%;
  • 工伤保险:单位0.5%;
  • 失业保险:单位1%,个人0.5%;
  • 生育保险:单位1%。

其他事项

1. 已按原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调整缴费基数,补缴不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

2. 单位和个人应根据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缴滞纳金。

3.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

1、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433.5元(4867×50%);

2、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2920.2元(4867×60%)。

【社保查询】

2016年07月至12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费率

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月缴费工资额按实际工资总额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均按从业人员实际工资总额核定,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上年度社平”)300%的,按全省上年度社平300%核定;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60%的,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后,可按实际工资总额征缴,但2016年度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50%,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不得低于全省上年度社平60%。2016年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867元。

2016年07月至12月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月缴纳社保费情况表

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费率20%,个人缴纳费率8%

失业保险:单位缴纳费率1%,个人缴纳费率0.5%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费率8%,个人缴纳费率2%

工伤保险:单位缴纳费率0.2~1.5,个人不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缴纳费率0.5%,个人不缴费

养老:以2433.5元为基数(全省上年度社平50%)

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以2920.2元为基数(全省上年度社平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