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企业设立的职业年金计划中基金归集账户的开立、管理、使用及监督。

基金归集账户由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管理中心在指定银行开立。每个职业年金计划仅开立一个基金归集账户,用于接收和保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职业年金。

职业年金管理中心负责基金归集账户的日常管理,包括账户交易、对账、资金拨付等。账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事项须按照本办法和相关规定执行。

基金归集账户内的资金按照职业年金计划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管理人合同的要求,由职业年金管理中心拨付至投资账户。拨付时须严格核对授权文件和资金用途,确保资金安全和准确使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对基金归集账户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有权对基金归集账户的管理和使用提出监督意见。

基金归集账户的开户条件是什么?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设立职业年金计划的企业,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并经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管理中心批准。

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用途是什么?

用于接收和保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职业年金,并按照投资策略拨付至投资账户。

基金归集账户的资金拨付有什么要求?

必须经过职业年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和授权,并严格核对授权文件和资金用途。

基金归集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受到哪些监督?


内人社发〔2019〕2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月7日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设立和管理,保障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年金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25号)、《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人社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托管账户(以下简称归集账户)是指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以下简称托管银行)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委托,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财产名义开立的、专门用于归集和划转职业年金基金财产的专用存款账户。归集账户应单独开设,不得与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账户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单位账户等其他任何账户共用。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实行全程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