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发展和改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安全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保障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29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温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包括外地来温州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承建的建筑、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在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以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为单位,到工程建设项目(或者标段)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工伤保险。

二、以工程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劳动雇佣关系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