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河南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决策,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3年2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最低标准为1200元/月,最高标准为3200元/月,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我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待遇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常见问题

调整后最低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调整后,河南省失业保险金的最低标准为1200元/月。

调整后最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调整后,河南省失业保险金的最高标准为3200元/月,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调整后失业金何时开始发放?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自2023年2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将自2月起领取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

调整后失业金发放有什么限制条件吗?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条件与之前保持一致,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即可领取失业保险金。

调整后对已经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有什么影响?

调整后,对于在2023年2月1日前已经开始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其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重新计算,自2月起发放调整后的差额部分。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近日,省政府印发《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8]26号),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决定对我省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相应调整,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在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确定,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应调整为1520元/月、1360元/月、1200元/月。其中,实行市级统筹的省辖市(含市区及所属县市)原则上统一执行本市市区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具体标准由省辖市政府确定;纳入省直统筹的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在豫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参照郑州市市区标准执行;省直管县(市)执行当地相应的失业保险金标准。

二、对按照规定补发、一次性领取、跨统筹地区转入转出、再次失业时合并计算的上次转入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人员在其刑满、假释后恢复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仍按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5]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调整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亦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算发放。此次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