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账户的通知

根据《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统一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账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缴存银行账户统一

自2023年1月1日起,南充市住房公积金将统一缴存至指定银行账户。缴存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充市分行,缴存账户为:955958201001365625。

缴存时限

缴存单位须于每月20日前将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指定缴存银行账户。逾期缴存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缴存标准

缴存标准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至12%。缴存比例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协商确定,并不得低于5%。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不得超过12%。

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上年度全年应发工资总额÷12。

职工个人账户

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将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可通过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或手机APP查询个人账户信息。

使用范围

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首付款、还贷本息、职工租房以及维修、翻建自住住房等事项。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根据上级监管部门要求和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系统升级需要,我中心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账户进行清理规范,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我中心本级和各县(市、区)管理部银行账户全部停止使用,并对各县(市、区)管理部原缴存银行账户销户(市直属管理部除外)。

从我中心2019年1月11日对外正式办理业务起,请各单位将住房公积金统一缴存至以下六个任一账户。

特此通知。

南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