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现场监督是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基金监督机构)运用“金保工程—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搜集、整理、分析各类社会保险业务、财务数据,掌握社会保险制度运行和基金管理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防范和纠正措施的一种远程监督方式。

第三条非现场监督包括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基金监督机构依托监管系统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结余等运行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远程监督。专项监督是指基金监督机构依托监管系统对社会保险基金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远程监督。专项监督应当结合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非现场监督应逐步推动“双随机”抽查在监督工作中的应用。

第四条省、市、县(区)基金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基金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等开展社会保险基金非现场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各级基金监督机构应用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监督,应当遵循统筹协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级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级非现场监督事项办理,指导辖区内非现场监督工作开展,对辖区内重要监督事项开展非现场专项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