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领取问题通知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满20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2. 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且符合《社会保险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3. 已办理伤残津贴申领手续。

病残津贴的金额由基本养老金的50%和残疾等级津贴组成。残疾等级津贴按月领取,标准为:1级伤残:基本养老金的40%;2级伤残:基本养老金的30%;3级伤残:基本养老金的20%;4级伤残:基本养老金的10%。

病残津贴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可以按月领取。原则上,病残津贴领取时间不超过伤残等级对应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对以下人员,病残津贴领取时间不受法定退休年龄的限制:1. 50周岁以上、45周岁以下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2. 因工致残的一至四级伤残人员;3. 长期患病治疗,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且不能从事任何工作的特殊困难人员。

病残津贴终止的情形包括:1. 伤残等级发生变化;2. 转为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3. 死亡。

符合领取病残津贴条件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基本养老金待遇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发病残津贴。补发期限从伤残鉴定结论之日起,最长不超过5年。

病残津贴的调整办法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一致。每年调整一次,调整时间为4月1日。


宁人社规字[2018]11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解决我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的基本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病残津贴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可领取病残津贴:

(一)依法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及以上;

(三)在未达到退休条件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级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待遇标准

病残津贴标准实行与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挂钩,初始标准为:缴费年限满15年的,每月计发60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再加发10元,缴费年限满25年及以上的均按25年计算。以后年度病残津贴标准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三、继续参保缴费

参保人员在领取病残津贴期间可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继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新增缴费年限计入病残津贴领取年限(当年新增年限从次年的1月1日起纳入病残津贴领取年限),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累计缴费年限核定退休待遇,停发病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