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医保报销比例

一、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2014年,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后,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65%左右,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70%左右。农村居民参加居民医保后,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0%左右,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80%左右。

二、职工医保报销比例

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情况下,城镇职工医保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70%左右,大病保险报销比例为80%左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医保的报销比例更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可达80%以上,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可达90%以上。

三、异地就医报销比例

异地就医是指参保人在非参保地就医的情况。异地就医的报销比例一般低于本地就医的报销比例,具体报销比例由参保地和就医地协商确定。异地就医时,需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并携带相关材料报销。

四、大病保险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是指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参保人提供医疗费用保障的保险制度。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一般较高,但起付线也较高。一般情况下,居民医保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3.5万元,职工医保的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万元以上。达到起付线后,报销比例可达70%以上,甚至90%以上。

五、特定疾病报销比例

特定疾病是指一些发病率低、治疗难度大、费用高的疾病。特定疾病的报销比例一般高于其他疾病,但需符合政策规定。常见的高报销比例特定疾病包括恶性肿瘤、器官移植等。

六、特殊人群报销比例

特殊人群是指一些享受国家特殊政策的群体,如低保户、优抚对象等。特殊人群的医保报销比例一般高于普通人群。根据政策规定,低保户的医保报销比例可达90%以上,优抚对象的医保报销比例可达80%以上。


2014年医保报销比例

2014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作如下调整,其余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60周岁及以上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85%调整为90%;二级医疗机构从75%调整为80%;三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

2、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从75%调整为80%;二级医疗机构从65%调整为70%;三级医疗机构从55%调整为60%。

通过上述调整,本市城镇居民医保的住院医疗费总体报销水平从原来的70%左右提高到75%左右。

2014年度城镇居民医保的门急诊支付政策维持2013年标准不变。

2015年,本市居民医保待遇没有调整,与2014年一致。具体如下:①门急诊。参保居民门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60周岁及以上人员、城镇重残人员为300元,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为1000元。一年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65%;二级医疗机构55%;三级医疗机构50%。

②住院:参保居民每次住院超过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医保基金按下列比例支付:60周岁及以上人员、以及城镇重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70%。60周岁以下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基金支付80%;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