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人暂时失去收入或收入明显减少的

缴存人因疫情防控需要,被所在单位安排在疫情防控一线工作,或因疫情防控原因导致工作中断、收入明显减少,或因其他情况导致无法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缓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计缴存年限、不计缴存利息。

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不能按时足额缴存的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缴存困难报告,经审核同意后,可延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延期缴存期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延期缴存期间不计缴存年限、不计缴存利息。

暂时无法归还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借款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住房公积金还贷困难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延期还款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延期还款。延期还款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执行。延期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逾期未还的,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暂时无法按时偿还逾期借款的

借款人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个人逾期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法按时偿还的,经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给予不计罚息的延期还款期限。延期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公积金

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期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不计缴存年限、不计缴存利息。


温公积金〔2020〕9号

各缴存单位、职工: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0〕7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0〕23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疫情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现就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与企业职工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按规定申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时,企业应提出补缴方案,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在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继续缴存的,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停缴的,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足额及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自愿缴存者,允许在2020年7月底前进行“逾期补缴”。其间,单位和所属职工视同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申请贷款时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