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

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人口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80元,其中个人缴纳20元,政府补贴260元。

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大病保险覆盖范围包括住院费用中的药品费、诊查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床位费等基本医疗费用,以及在医保目录内的高值耗材费用。

住院报销比例

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报销比例为80%,其中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50%,大病保险报销30%。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起付线的部分,由个人承担。

门诊报销政策

农村贫困人口门诊报销政策尚未明确,不同地区可能有所差异。参保人可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了解具体报销政策。

慢性病用药保障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农村贫困人口,国家提供了慢性病用药保障政策。参保人可凭医生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慢性病用药,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

参保资格

农村贫困人口参保资格由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参保费用减免

农村贫困人口参保费用可享受一定程度的减免或补助。具体减免或补助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参保人可咨询当地医保经办机构了解详情。


为实现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促进健康扶贫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政办发〔2018〕2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完善对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农村贫困人口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目标

1.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医疗保险“四位一体”工作机制,确保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90%以上,大病、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实际报销比例提高到80%以上,年度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控制在5000元以内。

二、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政策

2.补贴个人参保费用。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县(市、区)级财政在保持现有补贴额度不降低的基础上予以保障,确保将其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3.调整住院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4.提高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保(不含大病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95%,二级医疗机构85%,三级医疗机构70%。

三、关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

5.降低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至5000元。一个保险年度内,农村贫困人口多次住院只扣除一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