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机关企业2016年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

一、调整范围

青海省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改制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上调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发放的养老金标准的5.5%。

三、调整时间

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调整方式

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发放的养老金标准一次性补发到个人账户,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发放养老金。

五、相关问题解答

1.此次调整的养老金包含哪些内容?

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调整后养老金如何发放?

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调整后的标准将养老金发放到个人社保卡或指定账户。

3.对于因去世或其他原因无法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如何处理其养老金?

根据相关规定,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委托人领取。

4.本次调整的养老金是否受到征税影响?

根据国家规定,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已纳入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具体征税标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5.调整后的养老金是否每年调整?

根据《国务院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从2016年起,我国将建立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年金化调整机制。自2016年起,养老金将每年调整一次,调整幅度和时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青海省机关企业2016年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9月13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6〕119号),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要求9月底前完成调整并将1至9月份增加的养老金补发到位,这是我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第一次同步调整待遇。

此次调整的范围是参加我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职)人员。调整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三结合的办法。定额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挂钩调整,企业主要与缴费年限(一年4元)、本人养老金水平(1%)挂钩;机关事业单位主要与缴费年限(一年4元)、同职务职级人均养老金水平一定比例挂钩。倾斜调整,对企业建国前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170元;对年满65周岁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倾斜,按65-69、70-74、75-79、80周岁以上4个年龄段,每人每月分别再增加10、30、50、70元。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规定同比例、同时间调整解困补助。建立最低养老金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工资月标准85%的,按85%的标准计发(1071元)。

《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及时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争取理解和支持;要密切关注社情动态和网络舆情,及时发现并妥善解决苗头性问题,营造有利于做好工作的良好氛围。

此外,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后,基本养老金低于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85%的,按2015年底全省平均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5%计发,这也是青海连续12年来调整养老金后首次建立最低养老标准。

苏全仁表示,今年调整总体比例比往年有所降低,因此定额调整、考虑艰苦因素调整以及向高龄人员倾斜的幅度,也相应有所降低,与调整的比例大体相当。但调整以后企业月人均养老金仍居全国前列,机关事业也处较高水平。青海省人社部门将确保在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到每位退休人员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