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上级有关精神,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参保人员意愿的原则,结合本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本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自2023年1月1日起,濮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最低缴费基数为4309元/月,最高缴费基数为19878元/月。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三项保险缴费基数相同。调整后,各保险缴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参保缴费期限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期限为12个月。参保缴费不满12个月的,其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标准,按照实际缴费月数按月顺延核定。解除劳动关系后,缴费不足12个月的参保人员,可根据本人的意愿,选择继续缴费满12个月后再享受待遇,或按实际缴费月数享受待遇。

待遇享受时间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间自参保缴费满12个月次月起开始计算。享受待遇期间,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或停缴超过3个月的,待遇自动终止。中断缴费或停缴不满3个月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重新享受待遇。

异地安置人员医疗保险缴费

异地安置的参保人员,在濮阳市办理退休安置,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至濮阳的,需继续按濮阳市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在符合退休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核定标准

生育津贴核定标准根据参保人员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计算。参保人员前12个月缴费不足12个月的,生育津贴核定标准按照实际缴费月数平均计算。参保人员自愿继续缴费至满12个月的,生育津贴核定标准按照实际缴费月数平均计算。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政策,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组织实施。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问题

1、参保职工个人以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个人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单位工资总额低于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二、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要求补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问题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需补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的,按照职工当时的实际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实际工资低于当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核定缴费基数,高于当时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核定缴费基数,不计滞纳金。判决或仲裁书中未明确职工当时实际工资的,按照当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补缴的保险费只计算缴费年限,不再享受补缴期间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以及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补缴不足6个月的,超过6个月等待期后方可享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待遇。

三、灵活就业人员欠费超过三个月问题

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超过3个月的,欠费期间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缴纳,其欠费前的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连续计算。自重新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设置个人账户问题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时,本人申请选择退休后享受个人账户待遇的,其按照8%的标准足额缴费的年限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补缴时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照3.8%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差额至最低缴费年限。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职工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补缴差额的年限,也可视同为实际缴费年限。

3、已享受退休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经本人申请,并按照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差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下月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

五、职工、居民医保关系相互转移问题

(一)参保居民在本市各参保地之间相互转移

参保居民在本市各参保地之间互相转移接续医保关系的,应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原参保地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同时享受转出地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底为止。

(二)职工、居民医保关系相互转移

原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转为参加居民医保的,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下一年度居民医保费,享受相应待遇。

原居民医保参保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到新参保地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前,可以继续享受转出地居民医保待遇,最长不超过当年底且不可重复享受。

六、退保居民医疗保险待遇问题

参保居民因户口迁出办理退保,已进入待遇享受期且暂未参加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可继续享受迁出地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底为止,但不得重复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