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存基数下限为郑州最低工资标准的1倍,上限为郑州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计算公式为:下限=郑州最低工资标准×1;上限=郑州平均工资×3;实际缴存基数=职工月工资×缴存比例,且下限≤实际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比例调整为5%-12%,单位和职工可自主协商确定。职工缴存比例不得高于单位缴存比例。具体分为五个档次:5%、7%、9%、11%、12%。

本次调整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已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职工,自2019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201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维持原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不变。

此次调整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可达12%,较之前有所提高。这将有利于职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从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将影响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缴存基数越高,缴存比例越高,则贷款额度越高。反之,贷款额度越低。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不会影响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仍可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将有利于增加住房公积金缴存总额,从而为住房市场提供更多资金支持。同时,也将促进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的增长,从而带动住房市场的发展。


住房公积金各缴存单位、受托银行:

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精神,现将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存时间范围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调整要求

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个人各5%-12%。缴存单位可在5%-12%的缴存比例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上一年度降低的单位,应当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

(二)缴存单位基数规定

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963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0242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858元。按照郑州市2018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00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190元。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

2019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根据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8年度全市城镇私有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9488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2372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474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2474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4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