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抗癌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贵州省已将17种抗癌药品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减轻了癌症患者的经济负担。这些药品包括靶向药物、免疫制剂和化疗药物,涵盖了肺癌、胃癌、结直肠癌等常见癌症的治疗。

工伤保险药品范围

工伤保险也纳入了这17种抗癌药品,为因工发生癌症的劳动者提供保障。在工伤认定后,劳动者可享受工伤保险报销抗癌药品费用。

生育保险药品范畴

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也增加了这17种抗癌药品。产后患癌的女性在生育保险有效期内,可使用生育保险报销抗癌药品费用。此举减缓了生育后癌症患者的经济压力。

纳入药品目录的理由

纳入这17种抗癌药品基于其疗效、安全性及可及性。经专家评审,这些药品具有较好的抗癌效果,符合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同时,纳入这些药品也有利于提高癌症患者的治疗率和生存率。

报销比例及限额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抗癌药品,报销比例一般为80%,最高报销限额为10万元。具体报销比例和限额因地区和险种而异,参保人可咨询当地医疗保险机构。

抗癌药品使用注意事项

抗癌药品应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患者在使用这些药品前,应充分了解其适应症、禁忌症、不良反应及注意事项。同时,患者应定期复查,监测药品疗效和不良反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黔人社发〔2018〕30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仁怀市、威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医保发〔2018〕17 号)要求,现就“阿扎胞苷”等 17 种抗癌药(以下简称“17 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 17 种抗癌药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乙类范围,按照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对其进行定医院、定医师、定患者、定药品、定用量的“五定管理”,执行与《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7〕22号)规定的42种特殊管理药品相同的管理服务流程、结算方式和待遇标准等规定。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及时维护更新贵州省医保药品目录库和特殊管理药品数据库。

二、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按规定使用17种抗癌药时,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设置为 30%,享受相应的住院或门诊规定病种待遇,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保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和限定支付范围,具体详见附件。

三、各统筹地区在执行医保付费总额控制年度清算时,对纳入“五定管理”的特殊药品费用要结合实际给予适当补偿或作出合理安排。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四、各统筹地区在审核特殊管理药品使用申请时,要严格执行药品对应的使用资格,并对药品使用情况开展运行监测分析,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参保人员对药品公平可及,并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五、本通知于 2018 年 11 月 10日起执行。

通过谈判将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统筹地区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确保把好事办好。特别是在机构改革期间,要加强统筹协调,按规定时限落实,让群众尽早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