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对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标准调整如下: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永州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

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比例为5%至12%;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工资总额的5%至12%。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合计不超过12%。

月缴存额

月缴存额=职工工资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其中职工工资基数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基数确定。

缴存时间

缴存时间为每月发放工资时,具体缴存时间由各单位自行确定。

调整时间

本标准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永政办发〔2019〕21号)有关规定,以及根据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州市统计局《关于发布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永人社发〔2020〕9号),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永州市2019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永人社发〔2019〕19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八次会议授权,现将我市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

永州市区域内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范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开户单位在办理缴存登记时自行选择确定缴存比例;已建制缴存企业在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自行确定后同时调整。具体业务由各县区管理部、直属营业部根据企业填报情况按程序审核办理。

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须保持一致;同一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当相同。

二、缴存基数

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继续实行限高保低,缴存基数执行上限为16602元,缴存基数执行下限为138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高于上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上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执行下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限且高于下限的,缴存基数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