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时间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提取范围
具有合肥市户籍且在合肥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1层以上、无电梯、符合加装电梯条件的既有住宅中登记常住户口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加装电梯的费用。
提取限额
提取限额为每户最高40万元。其中,职工及其配偶均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最高提取限额为每户60万元。
提取条件
1. 家庭所有成员均持有加装电梯所在房屋的产权证;
2. 加装电梯工程已通过规划、审批并具有有效开工手续;
3. 职工及其配偶均已为住房公积金连续正常缴存1年以上,且当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
4. 职工及其配偶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提取用于加装电梯的政策。
提取程序
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产权证、加装电梯开工手续等相关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营业网点办理提取手续。
特别提示
1.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后,须在12个月内完成电梯加装工程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竣工验收证明;
2. 职工未按规定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需按照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退回住房公积金账户;
3.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视为住房公积金用途使用,不影响按揭贷款资格;
4. 本通知由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1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取范围
既有自住住宅加装电梯的职工,在本市无未结清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当年无其他提取事项发生,加装电梯竣工验收使用后可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材料
加装电梯职工的身份证及房屋所有权证,配偶提取还需提供身份证及结婚证;
加装电梯协议书;
加装电梯支付费用凭证;
辖区住建等部门出具的联合审查意见;
电梯使用登记证书;
三、提取时效与额度
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凭上述材料,在电梯竣工验收使用后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提取额度不超过本人账户余额,且合计不超过该户因加装电梯分摊的实际支付费用。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9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