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背景是什么?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动态调整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合理确定缴存基数,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公平公正,更好地满足职工住房保障需要。

调整后缴存基数范围是多少?

缴存基数下限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上限为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调整后缴存比例是多少?

职工工资高于缴存基数上限部分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5%,单位缴存比例为10%。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从何时开始执行?

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调整后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是否适用于个人自存业务?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仅适用于单位缴存业务,不适用于个人自存业务。个人自存业务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调整后,职工月工资高于新调整的缴存基数上限的,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月工资高于新调整的缴存基数上限的,其高于上限的工资部分不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基数按照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上限缴存,单位缴存基数按照职工工资实际数缴存。

职工因调动等原因,在不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如何确定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职工因调动等原因在一个记账年度内在不同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各单位缴存月份分别计算,然后合计确定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单位应当按照全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补足缴存。


冀直住房资管〔2020〕4号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2020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在河北省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计算口径及标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020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2020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当月工资总额。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二)缴存基数上下限。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按照河北省统计局公布的2019年石家庄(不含辛集)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6980元测算,省直2020年度(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为19,245.00元,最低不得低于3,849.00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月缴存基数乘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