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关于认定欠缴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认定欠缴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认定欠缴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应当按职工工资总额的5%至12%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规定缴存公积金的,视为欠缴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认定欠缴单位公积金逾期缴存

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为欠缴单位公积金逾期缴存。逾期缴存时间从应缴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缴存之日止。

欠缴单位公积金补缴

欠缴单位公积金的单位应当补缴欠缴部分及相应滞纳金。补缴时间从欠缴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补缴之日止。滞纳金标准为欠缴金额的千分之五,按日计算。

认定欠缴单位公积金转移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注销等情况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欠缴单位公积金的,应当先补缴欠缴部分及滞纳金,方可办理公积金转移。

认定欠缴单位公积金清缴

单位因破产清算、歇业关闭等原因无法继续缴存公积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公积金清缴手续。已欠缴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先补缴欠缴部分及滞纳金,方可办理公积金清缴。

认定欠缴单位公积金罚款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欠缴单位公积金的,除补缴欠缴部分及滞纳金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罚款。罚款标准为欠缴金额的2%至5%。


,为解决在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过程中,因“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时间晚于单位设立时间”等原因造成无法为职工办理补缴业务的问题,经中心研究决定,增加部分归集开户办理资料,并明确欠缴单位缴存比例具体认定、计算方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归集开户办理中,对新开户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要求,“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按时到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的,中心决定自2017年元月1日起,要求单位在开户办理时,应对未按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时间、原因、补缴计划、执行标准及法律责任予以书面确认。

中心归集开户办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向单位明确相关政策要求,对能够开户后直接补缴到位的,随单位首次汇缴一同补缴到位;对单位提出补缴计划的,应按计划抓好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