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一次性补缴参保费的通知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一次性补缴参保费是指,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从而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以补缴: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有参保缴费记录,但未达到当地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缴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由经办机构出具补缴通知书,并按规定缴纳补缴费用。

补缴费用由当地政府规定,一般按照个人上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平均缴费指数和当前当地规定的年缴费基数计算。

一次性补缴参保费后,补缴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将按照补缴后的缴费年限重新计算,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

具体补缴截止时间由当地政府规定,需及时向经办机构咨询。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解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因个人账户无积累或积累较少,导致的养老金水平偏低问题,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允许待遇享受人员一次性补缴参保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待遇水平,具体办法如下:

一、补缴对象:从2016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或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正在办理待遇领取人员可以自愿一次性补缴参保费。

二、补缴期限:从2016年7月1日起至2018年7月1日止。正在办理待遇人员按规定需补缴的,补缴完毕后仍可自愿选择一次性补缴参保费。

三、补缴档次:补缴档次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20000元、25000元、30000元六个档次,个人自主选择补缴档次。

四、待遇计发。个人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待遇按照《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文有关规定计发和继承,并与原个人账户养老金合并发放。个人补缴待遇从补缴次月起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