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继续降失业保险费率

根据青岛市人社局发布的通知,为稳企业稳就业保民生,青岛将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实施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及参照执行的单位。其中,登记失业率高于全国平均失业率的地区,失业保险费率可再降低1个百分点。

费率调整

失业保险费率调整为:企业(含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由2%降至1%,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由0.5%降至0.3%。

减免政策

对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连续3年未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用人单位,其上年度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可减免20%至50%。

受益企业

此次失业保险费率降低,预计可为企业减免失业保险费支出约6亿元。受益用人单位约13万户,参保失业人员约169万人。

补缴方式

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调整后的费率核算补缴差额,补缴期限最迟至2024年3月31日。未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按调整后的费率补缴滞纳期间的失业保险费。

咨询电话

如有疑问,可拨打青岛市人社局咨询电话:12333(按0转人工服务)。


青人社发〔2018〕11号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促进就业稳定,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和乡村振兴战略,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37号)要求,我市将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至1%,其中单位费率由1%降至0.7%,个人费率由0.5%降至0.3%。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国家和省如有政策调整按其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