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保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时担保单位所缴纳担保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保证金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在借款人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提供贷款担保的单位专户缴纳、存储的保证金。担保单位的保证金包括由房地产开发单位按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5%所缴纳的阶段性保证金和住房贷款担保公司缴纳的全程保证金两部分。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