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9月1日起施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公告,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将于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提取额度、提取程序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提取条件
新办法明确,缴存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租赁住房的;
3.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
4. 离休、退休的;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 出国定居的;
7. 户口迁出本市的;
8. 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规定其他情形的。
提取额度
新办法规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所购、建、翻、大修住房的总价款或者实际支出的费用;
2. 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6个月的月租金;
3.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自住住房贷款的未还本金余额;
4. 离休、退休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6. 出国定居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7. 户口迁出本市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程序
新办法规定,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
1. 身份证;
2. 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3.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途的证明材料;
4.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情况、防范和查处违规提取行为以及承担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四)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五)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七)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离休、退休的;
(九)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出境定居的;
(十一)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