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乌劳[2008]220号)要求,现将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

(一)初次参加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即时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手续。已参保但未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参保人员应及时办理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手续。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乌鲁木齐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含普通门诊、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不受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在二级或二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含门诊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住院)需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三)参保人员普通门诊(个人账户)就医不受定点医疗机构选择限制。

(四)参保人员选择2-3家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具体为二级、一级及一级以下医疗机构(其中必须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进行选择。

(五)危重急诊患者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

(六)专科疾病在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七)12月1日-31日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变更期,集中变更期内无需填写变更登记表。

二、城镇职工参保人员选择(变更)定点医疗机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