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

现将《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本规程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3年3月15日前反馈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个人贷款申请条件

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淄博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且截至目前连续缴存满6个月;且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贷款用途

个人贷款用于以下用途:一是购买淄博市城镇自住住房;二是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三是偿还自住住房按揭贷款;四是租住淄博市城镇自有住房。

贷款额度和期限

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借款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家庭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80%,且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最长不超过50年。

还款方式

个人贷款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每月还本付息。借款人可选择在规定的还款日前一天或当日还款,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贷款利率

个人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按照一年复利计算,不随市场利率变化而调整。

担保方式

个人贷款以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质押,并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等。


,淄博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是指管理中心委托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发放的住房贷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管理中心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总额及其他可用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资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由管理中心以及受托银行办理。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金融业务协议,明确双方职责。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并依法将借款人贷款相关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