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参保条件有哪些?

参保对象包括2017年1月1日以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在广州市居住且持有《广东省居住证》的人员。*

不包括参加省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公务员医疗保障、现役军人医保待遇人员。

2. 如何参保?

参保人可持户口簿、身份证、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到广州市社保经办窗口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理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费由个人缴纳,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

3. 保障范围有哪些?

参保人符合国家规定大病保险病种标准的,在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1.5万元,起付标准以上至30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30万元以上至60万元的部分按40%的比例报销;60万元以上部分按30%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发生的非大病保险病种的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按规定报销。

4. 定点医疗机构如何确定?

广州市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由广州市医保局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参保人可到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须出示有效参保凭证,并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定办理就诊手续。

5. 报销比例和报销流程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6〕85号)精神,我局拟定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按照我市制订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于2017年4月12日至2017年4月21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通知》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ybc@gzlabour.gov.cn。

附件:1.《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

2.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