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是指在特定条件下,一个人或组织可以代行另一个人的权利或义务,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履行法律责任。

权利代位的要件

权利代位通常在以下情况下产生:一是债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债权,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二是受遗赠人或者受遗赠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代位行使遗赠人的权利;三是道路管理机构或者其他对道路负有养护管理义务的组织,可以代位行使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四是承运人因履行运输合同而遭受损害的,可以代位行使托运人对责任人的损害赔偿权利。

权利代位的主体

权利代位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位人必须是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并且与权利或义务的本来的主体享有特定的法律关系,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受遗赠人和遗赠人、道路管理机构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等。

权利代位的范围

权利代位仅限于代位人享有特定法律关系下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代位人不得超越权利或义务的本来的主体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

权利代位的程序

权利代位不需要经过特殊的程序,但代位人行使代位权时应向权利或义务的本来的主体通知。如果权利或义务的本来的主体在得知代位人行使代位权后,对代位人的行为提出异议,代位人应当停止行使代位权,并由权利或义务的本来的主体自行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权利代位的效力

权利代位有效后,代位人代为行使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对权利或义务的本来的主体和第三人均发生效力。代位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利益,应首先用于清偿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剩余部分才归权利或义务的本来的主体所有。


什么是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的性质:

1、债权拟制转移说。

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

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

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该说目前为大多数学者所采纳。我国《海商法》第252条即明确: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法》第45条第1款(修改前的《保险法》第44条第1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上未明确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以保险人名义还是被保险人名义,以往对此存有争议。目前审判实践普遍接受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2000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4条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

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