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不得拒绝、推诿或拖延参保人员就诊。不得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范围,不得滥用医疗服务,不得向参保人员收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主体资质、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未按照规定申请变更的,经办机构可以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定点医疗机构需要变更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协议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变更。擅自变更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协议的,经办机构可以暂停其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经办机构可以根据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给予其书面警告、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解除协议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列入基本医疗保险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包括:超出规定的诊疗服务范围、滥用医疗服务、拒绝、推诿或拖延参保人员就诊、向参保人员收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伪造或变造医疗文书、虚假申报医疗费用等。

参保人员如果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举报:拨打12345市民服务热线、登录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公共服务平台(www.shyb.gov.cn)进行在线举报、向经办机构或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反映。


第二条(定义)

定点医疗机构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并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与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签订定点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建立医保结算关系,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部门职责)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是本市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规划、评估规则和工作程序以及医保相关管理工作。市医保中心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协议化管理具体工作,并履行相应的经办管理职责。市医保监督检查所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委托,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保政策法规、履行服务协议情况以及各项监管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