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失信行为认定、惩戒措施、惩戒期限、惩戒解除、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附则等。

失信行为认定的条件

失信行为认定的条件包括:使用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以不当手段套取住房公积金;逾期不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虚报或隐瞒有关信息,骗取住房公积金政策优惠等。

惩戒措施的类型

惩戒措施的类型包括: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暂停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使用住房公积金;向失信行为人单位通报失信行为;对失信行为人予以公开曝光等。

惩戒期限的规定

惩戒期限的规定为:一般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为6个月至24个月;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为24个月至5年;情节特别严重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为5年以上。

惩戒解除的条件

惩戒解除的条件包括:失信行为人主动改正失信行为,并消除失信行为影响;失信行为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主观原因导致失信行为;惩戒期限届满等。

信息公开的原则

信息公开的原则是:依法公开、保护隐私、规范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失信行为惩戒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官方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失信行为人的失信信息。

监督管理的责任

监督管理的责任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单位应当配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好失信行为惩戒工作;社会各界应当对失信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等。


明住房〔2019〕1号

各有关单位: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15日

三明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市住房公积金运行安全,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惩戒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实行住房公积金诚信承诺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情形列为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

(一)同一人多次(一年内两次及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多人频繁(五年内三次及以上)买卖同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的;

(四)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后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停缴住房公积金(死亡、离退休或调离本市除外,下同),经催缴在限期内仍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举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并对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信息披露、管理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