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退休人员、非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

答: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政府补贴组成。

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门诊急诊、康复治疗、辅助生殖技术、重特大疾病治疗等费用报销,以及生育医疗费用补助、工伤医疗待遇补助等。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截留。基金由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管理。

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监督包括内部监督、社会监督和政府监管,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申诉制度,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具体实施细则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范医疗保险管理,提升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

(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

(二)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

(四)市级统筹和属地管理;

(五)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和政策相互衔接。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并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社部门)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管理等工作。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和计生、民政、公安、食品药品监管、审计、物价、税务、保监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