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调整为参保人员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2%。对于在职职工,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

调整后,参保人员既往个人账户内的积累余额仍然归个人所有,可继续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费用和医疗服务费用的个人自付部分,具体范围以各地出台的政策为准。

个人账户比例调整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压力、减轻参保人员负担、促进医保公平性等方面。

参保人员应合理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优先用于支付门诊慢性病和常见病的费用,减少个人医疗支出。同时,建议个人加强健康管理,养成健康生活方式。

个人账户比例调整并不影响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医保基金将继续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确保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保障。


城市案例:深圳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主要用于门诊医疗费用,具体比例如下:

1、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基数的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其中年满45周岁的,按缴费基数的5.6%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2、参保人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缴费基数的8.05%计入个人账户;其中一次性缴交医疗保险费的,其应划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按月计入个人账户;

3、参保人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划入基数,按划入基数的8.05%按月计入个人账户,费用由大病统筹基金支付。

知识拓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相关规定

(一)中断缴费的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于中断缴费的次月按当年度参保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已划入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进行调整,不够调整的,从续保后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中予以扣减。

(二)单位停保转个人参保

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因企事业单位终止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转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在变更时可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同时对个人医疗帐户资金进行调整,不够调整的,从以后年度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中予以扣减。

企事业单位终止时为在册的在职职工一次性缴纳的两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缴清后的次月按参保人员所处的年龄段一次性划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

(三)因办退休或年龄段发生变化

  个人医疗帐户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预划拨后,参保人员在本医保年度内办理了退休手续或个人医疗帐户划拨所处的年龄段发生变化的,其个人医疗帐户在当年度不作调整,从下一医保年度起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划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