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郴州市范围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事项。

符合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费用:

  1. 已办理增设电梯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2. 单栋住宅楼层数在五层以上,且住宅楼建成超过十五年的;
  3. 所购住房已办理房产证,且产权清晰;
  4. 符合其他相关规定。

提取额度和期限

提取额度:提取额度不超过增设电梯工程总费用的50%,且最高不超过每套住房30万元。

提取期限:从增设电梯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最长不超过2年。

申请流程

申请人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 增设电梯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 住宅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 工程概算、结算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 其他相关材料。

提取方式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提取金额直接划转至工程建设单位指定的账户。

其他规定

提取人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承担相应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提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纠正或处理违规行为。


为改善和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的住房居住条件,帮助缴存职工家庭提高居住水平,根据《郴州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郴政办发[2019]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费用,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提取对象

郴州市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二、提取额度

电梯安装工程动工后二年内,一次性提取缴存职工及其配偶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出增设电梯的个人预算出资额,提取金额保留至百元位。

本次提取不受其他类提取条件和时间的限制。

三、提取资料

1、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的联合审批手续和电梯安装工程预算手续(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增设电梯楼栋或单元的业主花名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缴存职工身份证或配偶身份证及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不动产权证或房产证(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

6、提取人本人的银行储蓄卡。

四、其他事项

提取流程、提取监督等事项按照《郴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郴公积金委发〔2018〕3号)的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