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适用范围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

保险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在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如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2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保险费率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按照风险水平、行业费率和市场竞争等因素确定。费率一般按照车辆类别、使用性质、地域等因素进行分档。

保险期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期满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续保,逾期未续保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责任免除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不承担下列责任: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被保险人驾驶机动车参加竞技比赛或者追逐竞驶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的。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3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挂车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牵引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牵引车方和挂车方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