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驻陕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
为提升服务效能,实施便民化服务,根据人社部、省人社厅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调整中央驻陕及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初次鉴定权限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含)起发生的工伤,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移交后,因工伤认定发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二、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工作遵循“鉴定随认定”的原则,由相应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
三、原省本级参保单位的参保、待遇发放工作仍由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有关政策办理。
联系方式: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28日